三亚学院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6-11-18浏览次数:0

三亚学院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树立学生“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择业观,鼓励广大毕业生到基层去,自觉把个人的命运同祖国和民族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服务祖国,奉献社会,艰苦奋斗,不懈进取。我校根据中办发�z2005�{18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三亚学院普通全日制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服务期在2年以上(含2年);

(二)西部地区: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广西、西藏、青海、陕西、四川、重庆。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三)截至当年6月20日,与上述奖励条件范围内所属用人单位签定三方协议书,并上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确认盖章后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

三、评选程序

由学院推荐,校团委审核,张榜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四、奖励类别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三亚学院毕业生服务基层志愿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给予现金奖励1000元,若获奖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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