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校学术研究、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三亚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人数应保留上届总人数的2/3。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有2/3为非现任校级领导干部。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委员出缺需要增补时,须经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增补委员任职年限与同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在条件成熟的学院推动成立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1.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学科设置、科学研究计划等;
2.评审学校重大科研基金项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学术成果;
3.对外推荐优秀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4.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5.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6.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7.审议和决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人选;
8.指导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有表决事项的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在有需要时,主任可邀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三亚学院教师规范、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院内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3~5人组成。二级学院负责人(院长)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本单位其他委员人选及其增补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与单位党政班子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秘书1名。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本院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远景规划和计划草案。其中,主要是审议所涉及的学科群的构成和发展是否合理、是否可行,必要时提出可优化建议;
2.评价本院重要的课题申报省级及以上、论著及研究成果,对其中应与奖励者提出推荐意见;
3.对本院人员确定或提高职称级别进行评议,提出建议;
4.促进和协助院行政领导计划内的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审议院行政委托的重大研究课题。
5.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或院行政领导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校内委员出席才能举行。院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三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