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来源: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1-04-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亚学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与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问题、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

二、审议通过学校有关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与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命建议。

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事项,均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教代会的有关决议的提案,应责成行政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要当好学校党委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受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应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要有参政议事的能力,要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的基本素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处室,以其所属范围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充分体现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体的特点。教学科研人员的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高级职称的代表占教师代表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1.教职工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工作调整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自行终止;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缺额数、代表性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与对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的检查并提出询问;

6.因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遇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7.教代会代表通过教代会或其他组织形式正确行使代表职权。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建议和协助解决;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解释引导和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人士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每次召开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应是校、二级学院、部处室党政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但必须是同届教代会代表,其侯选人名单由校工会提出,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主席团不实行连任制。

第十九条  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行使教代会职权,贯彻大会的决议和检查督促提案的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参与的专题会议,完成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代表中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主席团提名讨论决定,也可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校工会主持。其任务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大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3.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代表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报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3.大会闭幕期间主持校工会委员、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4.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组织民主协商活动,沟通上下联系的渠道;

6.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7.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8.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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