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深入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切实规范招生监察工作,坚决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加强对招生程序、录取过程、录取结果、招生人员和录取新生等重要环节和重点对象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招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优秀学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招生、监督管理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与招生监察办公室,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三亚学院招生章程》以及学校招生委员会决议。
2.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
3.全面系统宣传有关学校办学特色、建设和发展情况。
4.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做好暑期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保证完成招生任务。
5.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研究,在保证生源数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6.协助做好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复查。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由学校纪检监察处、信访办公室、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招生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2.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就业处开展工作,保障招生任务完成。
3.认真做好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4.受理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为实化监督过程,增强监督成效,严格实行以下招生工作制度:
1.公开制度:招生工作办公室须将招生相关政策和其它需公开的内容在学校规定的地点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要求确定。招生监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监察工作,并负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2.资格审查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协同招生工作办公室对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组织、监考、评卷、成绩公布、招生录取等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安排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4.参加会议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工作办公室研究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5.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面试教师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及面试、录取工作。
6.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请示并妥善处理。
7.档案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须建立招生监察工作档案,方便查询、检查和提供资料。
第三章 招生类型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为普通统考类招生。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要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在招生中,招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十公开”的规定,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要切实加强对关键程序和重点对象的监督;负责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清退意见。
第四章 招生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招生人员包括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招生部门领导、招生工作人员、招生监察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所有招生人员都要严格执行“六不准”的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对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招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3.在招生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在招生录取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7.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的招生人员取消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生工作的资格。对违反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报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十七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考生家长有关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纪律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失实的投诉举报和不合理要求做好解释工作,维护考生和招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针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纠正;严肃查处招生违纪违规案件。对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委、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亚学院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