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校教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现将申请享受生育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条件(需同时满足):
1.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
2.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办理。
3.生育津贴申请前需已经完成生育等相关费用医保窗口的报销。
二、享受标准: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三、发放形式: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申请人。
四、提交材料:
1.《三亚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服务证;
4.结婚证;
5.出院小结(加盖医院章);
6.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注明怀孕周数)。
注意:生育人员需提交上述1-5项材料,计划生育手术人员仅需提交上述4、6项材料;
上述材料第1项提交纸质版,2-6项仅须提交电子版且每项材料不得大于1M。
五、填表说明:
《三亚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中,申请人仅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生育(流产)时间”、“准生证号码”、“出生证号码”、 “一胎胞数”、“胎儿次数”及“生产方式或计划生育手术”栏目。
六、其它
请符合享受条件的教职工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相关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统一汇总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集中交人事处。
联系人:张博文
联系电话:88386560
附件:三亚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
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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