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通过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开发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以下简称见习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等综合工作。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统计分析、日常监管等具体工作。
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基地初审、业务指导、见习对接、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计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就业见习需求,为学生参加见习提供政策宣讲和服务。
第五条 市和区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资金保障。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第六条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
(一)成立满3年,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条件。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与见习人员所学专业匹配,提供的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不含操作岗)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三)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
第七条 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等相关材料向坐落地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
(二)审核。区人社行政部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合格的报市人社行政部门。
(三)认定。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见习人员需求、就业见习基地规模等因素综合衡量,每年集中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就业见习基地总结评估,区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附件2)具体实施。
第九条 鼓励区人社行政部门探索建立见习岗位质量好、留用率高、示范作用强的特色就业见习项目。
第三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整。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在有效期内,下同)。
(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3),明确见习时间、岗位、生活费标准和争议解决途径等。就业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见习人员报名材料报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区人社行政部门对报名见习人员所学专业与见习岗位匹配情况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可以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7天及以上的。
(三)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以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生活费的。
(二)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四)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全市见习岗位信息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和见习计划,区人社行政部门汇总本区见习岗位信息后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根据岗位信息,到就业见习基地、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以通过天津市就业见习服务平台在线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第十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年度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第十八条 见习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双方协商后书面确认,并报区人社行政部门。见习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向人社行政部门报送《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附件4)。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提供相应劳动保护措施,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见习,不得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得少于15天,每天见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超过40小时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征得见习人员书面同意,并按照同岗位职工加班费标准的80%额外支付生活费。对实行综合工时的就业见习基地,经区人社行政部门同意,可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见习出勤情况。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见习人员出勤情况,根据实际出勤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生活费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出具《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附件5),记载其见习经历和成果,作为见习人员求职就业的实践经历。
鼓励不同的就业见习基地之间对见习人员的见习经历进行互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见习人员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鼓励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事业单位除外)每个自然年度从当年参加见习人员中留用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见习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结束后1个月内将未留用的见习人员推荐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视为留用。
第五章 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激励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可以享受以下就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80%(每人每月)。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
(三)带教费补贴:标准为200元(每人每月)。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见习期间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人员,且在见习结束或毕业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留用率达到20%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申请新增就业见习地点,新增地点应当符合就业见习基地条件。
第二十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持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附件6)、《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生活费发放凭证等材料,向坐落地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生活费发放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将就业见习补贴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的,按照《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工作经办规程》(附件8)提出申请。申请见习留用奖励的,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满15天的,就业见习基地不可申报当月就业见习补贴,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奖励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监督检查,市人社行政部门适时开展集中检查、抽查。检查后在《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附件9)上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开展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奖励: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的。
(二)不再符合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培养的。
(四)未按程序变更见习岗位达3人次及以上的。
第三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请:
(一)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一个自然年度留用见习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应出勤人数20%以上,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应出勤人数10%的情况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提供的岗位与见习人员所学专业匹配度不高、不符合未来就业方向,见习人员满意度不足30%的。
(五)整改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 对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或留用奖励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由发放区人社行政部门追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前持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向迁出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迁入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奖励由见习实际发生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发放。
第三十三条 区人社行政部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见习基地应当规范建立和管理就业见习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
2.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
3.就业见习协议
4.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
5.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
6.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
7.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
8.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工作经办规程
9.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