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精神以及《海南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海大办[2008]55号)、《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08]9号)、《海南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的暂行规定》([2008]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2006级本科各专业毕业生由海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院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
具体计算办法为: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 五级制 | 绩点 |
n≧90 | 优 | 4.0 |
85≦n﹤90 | 良 | 3.5 |
80≦n﹤85 | | 3.0 |
75≦n﹤80 | 中 | 2.5 |
70≦n﹤75 | | 2.0 |
65≦n﹤70 | 合格 | 1.5 |
60≦n﹤65 | | 1.0 |
n﹤60 | 不合格 | 0 |
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要求:
1.非英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
(1)非英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小于425分。
(2)非英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换算后的成绩不小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
N:换算总分
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
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
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
(3)非英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其换算总分仍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海南大学校内学位英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2.艺术类专业
(1)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小于355分。
(2)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355分者,可按上述公式换算,其与学位挂钩的换算总分不小于355分。
(3)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其换算总分仍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校内学位英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3.外语专业
(1)外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专业外语考试成绩英语不低于60分、日语不低于66分,俄语不低于120分。
(2)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英语低于60分,日语低于66分,俄语低于120分者,可报名参加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校内学位外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条 虽不符合第二条中第二、三、四款条件的规定,毕业之前(受处分的同学限定在处分之后),表现突出,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经我院及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六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八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他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四、我院及海南大学学位委员会认可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分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本分院本科毕业生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送教务处学籍科汇总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确定最终上报海南大学名单;
三、海南大学对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我院2006级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条 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再补授。
第六条 学位证书只发放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证明和学校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或本数在内;“省部级以上表彰”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司局和厅级或省政府所属机关颁发的相关奖励或荣誉证书。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